对于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所得,细则明确了分配方式—
1利用市级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建(构)筑物、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市属行政单位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出让收入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市财政。
2利用区(县级市)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建(构)筑物、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或利用区(县级市)属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位置出让收入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10%上缴市财政,其余90%作为区(县级市)财政非税收入,由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按照《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使用,并优先安排本区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治经费。
3市属、区属公益二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设置户外广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利用本企业管理的国有资产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其依法占用或经营的国有资产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出让收入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30%上缴同级财政,其余70%由出让方收取。上缴区财政的部分,应将出让收入(除税后)的10%作为公开出让的成本费用上缴市财政。
4除以上3项外,利用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设置的户外广告,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集体利用自身资产或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等公共资源设置的户外广告,其位置使用权应当依法组织公开出让,其出让收入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10%作为公开出让成本费用和管理费用上缴市财政,其余由出让方收取并严格按照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5其他建筑物、设施、场地所有权人或者物权人委托市城管委或公开出让组织机构组织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10%作为公开出让成本费用上缴市财政,其余90%由出让方收取后依法处置。